浅淡安全监理工作从现实和进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14 条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监理法律规范》第 3.2.1 第 6 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第 6.2.1 第 3 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
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
他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以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加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
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建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便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实际情况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
无可置疑,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当中安全生产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下一步探讨
应该指出,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本身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