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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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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进展,基本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建筑施工活动愈加频繁。在带来经济高速进展的同时,由施工中安全事故带来的负效应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问题,但由于施工生产的特别性(多为露天作业、流动作业、高空作业;作业环境差、条件差、人员素养变化大等),使得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不但给人民生命造成威胁,也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如何探求一条行之有效的防控之路,作者认为除了强调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要全面加强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自我监控外,同时需要有一支来自外界的监管力量,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是宏观上的,很难具体到每一个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力量,以政府的名义行文,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承担起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我们所有的人都知道,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监理工作的内容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上讲,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以内,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由于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对此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并无此项委托。这就形成了一方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方面是受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束的格局,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很难界定。而从目前我国实行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来看,监理企业确实是担当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如何协调这一矛盾,作者认为可以从下述几方面进行调整:一、加强立法工作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在强调对施工企业严管的情况下,应明确法律关系。既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也要明确监管部门,同时明确职责范围,明确责任划分情况及其法律后果,使责任人、监管部门均具备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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