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辑修改-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商户使用合同甲方:平顶山市云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特约商户):甲方作为支付宝刷脸支付设备服务提供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支付宝刷脸支付收款服务。乙方作为特约商户,同意在其人民币收款业务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支付宝刷脸支付服务。现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具体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一、概念定义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出现的下列概念,除附件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定义理解:1、支付宝刷脸支付收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受理市场主流移动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翼支付等受理服务,并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具体收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支付场景:(1)主动支付宝刷脸支付(包含 PC 端扫码):指甲方摆放或张贴在商户柜面的收款设备,或者是甲方系统根据不同移动支付工具实时生成的订单支付二维码,消费者使用支付宝刷脸支付或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扫一扫”完成支付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实体店单品或订单支付、PC 网站支付、媒体广告支付等场景。(2)被动扫码支付:指消费者展示移动支付工具客户端钱包内的“刷卡条码/二维码”给商户扫描后直接完成支付的模式,主要应用于线下面对面收银的场景。2、结算手续费: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额进行计算,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3、退款:消费者付款成功后,乙方因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原因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提出退款申请,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退回消费者的原支付账号中。4、商户服务平台: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系统平台,乙方可在此平台上进行交易查询 、结算查询等。5、商户号及登录密码:甲方提供给签约乙方使用的,用于识别签约商家,并且登录商户服务平台所使用的商户号及登录密码。6、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指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翼支付等服务的机构,其中,微信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移动支付工具提供方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联二维码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 APP 应用服务提供方,翼支付移动支付工具的提供方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商户: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本协议中特指乙方。8、消费者:指作为买家的移动支付付款方,本协议中统称为消费者。9、受理终端:指参与支付宝刷脸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或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