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样本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以下是一篇离婚上诉状,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离婚上诉状样本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 X、杨 Y 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 X、杨 Y 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 2000 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 X 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 X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 X 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 X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 Y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
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 Y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