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常识中涉及的“四种监督权”之间的区别高中《政治常识》第一课讲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第二课讲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第三课讲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这四种监督主要区别如下: ⑴ 性质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其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权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政治权利
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其监督没法律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
⑵ 对象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它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还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种监督本身带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只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所有公民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构成犯罪实行监督,以及围绕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近几年来,人民检察院还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对象是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政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情况
这种监督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不能把它与人大的监督等同起来
⑶ 方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向其报告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的,近几年还探索出了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