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要点十:防污公约附则 I 检验§垃主要介绍 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主要检验核对油水分离器产品证书与实物上的铭牌标志是否相一致。以前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按 A.393(X)决议认可。对 994 年 4 月 30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 油 水 分 离 器 其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必 须 符 合 MEPC.60(33) 决 议 。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英文缩写)。对 200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107(49)决议,并且还要安装再循环设备(三通阀)。或者在 2005年 1 月 1 日及以后重新更换新的油水分离器,则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同样要符合 MEPC.107(49)决议。需要说明的,如果船上装设的油水分离器符合 MEPC.60(33)决议,则在 15ppm 舷外排出阀后侧也应该装设再循环设备(三通阀)。注意,绝对不能用一般性的考克或自来水龙头来替代三通阀。对于船上的油水分离器符合.393(X)决议,则不需要装设三通阀。公约要求 1 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装设 15ppm 报警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 15ppm 船舶舱底水处理装置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提示:当 15ppm 报警装置发出报警时,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设施有 2 种,第 1 种可以停止油水分离器的泵的工作;第 2 种可以停止装设在 15ppm 排放管路上的电磁控制三通阀不向舷外排放。检查残油舱的数量及容积,根据批准的图纸核查。残油舱主要接收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污油,以及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因此由于航程的长短,残油舱可能设置一个或几个。核查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尺寸:外径:215mm;内径:按照管路的外径;螺栓圈直径:183mm;法兰槽口:直径为 22mm 的孔 6个等距离分布在 183mm 螺栓圈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22mm;法兰厚度:20mm;螺栓和螺帽:数量:6 个,直径:20mm,长度适当。注意:标准排放接头应该永久装设在排放管路上。在检验时有发现标准排放接头未永久设置排放管路上,而是存放在某仓库里或存放在排放管路附近,决不允许。核查油类记录簿是否存放在船上,核查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否经主管机关批准保存在船上。注意:如果该轮是适用于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则船上备有 1 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