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84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6 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25 年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执行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从严控制,并按以下分类、限量方式对经营单位进行分布设点: 一、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为三类:(一)氰化物、砷化物类;(二)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稀腈、红矾钠等;(三)其他类(包括化学试剂、医药类)
二、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
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在市区范围内根据使用量可设立 1~2 家氰化物、砷化物类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较大市和使用量大的市可酌情增加 1家
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 1 家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布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掌控
三、化工生产原料类和其他类剧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