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安装的通用技术交底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安装工程。2 施工准备2.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2.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2.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之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2.4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2.5 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符合下述条件:2.5.1 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备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销售的消防产品,要具备有效期内的进京销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2.5.2 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2.5.3 消防电子产品要具备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2.5.4 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必须采纳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必须要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备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2.5.5 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开关等,应当符合中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并具备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2.5.6 选用的各类钢材,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厂家要出具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2.5.7 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书。2.6 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2.7 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特别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应作到持证上岗。2.8 工程施工中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关等上级单位的检查与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2.9 施工中应当严格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仔细严格执行有关的消防设计法律规范、施工验收法律规范、施工工艺及有关的图集、厂方资料等施工要求。2.10 施工工程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填写,应作到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应交给建设单位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合同要求,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