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一、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设施、防火门等。 二、室内消火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1、消火栓内配备的水枪水带及其阀门、启泵按钮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锈死、损坏、缺少,不因灭火需要严禁动用。2、装修或摆放物品时,不准遮挡、阻碍。3、发现故障或破损时,应当及时上报消防设备维修人员立即修复。 三、防火门及其闭门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1、通道和出口,不得摆放物品,堵塞通行。2、不准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阻碍人行。3、不准遮挡、人为破损。4、上述设施发现破损或丢失,应当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修复、更新。 四、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灭火器材应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管理、存放。灭火器的维修和更换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假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厂家维修并仔细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