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气体抽放、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章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运转期间进行非正常性施工作业 (应急抢险、抢救除外)。第二条 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室、通灭科矿压办、企管科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制定矿井 3~5 年进展计划及年度计划。呈报和下达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实际情况,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井下现场人员、跟班队长、固定岗位人员,坚持 8 小时工作制。特别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及安检科许可方可上井。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第十二条 井口下料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工作面最多不超 10 辆),每压一辆按 50 元处罚。第十三条 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职能部室根据具体的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第十四条 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相关规定考核。当班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人快速进行处理,应追究相应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并处罚。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第十五条 收尺及煤岩类别折算由生产技术科相应负责人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维修工程、硐室、溜煤眼、煤仓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井巷维修,按如下规定执行: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之前,连续施工 1000 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 1000 米范围以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