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押运员安全操作章程核心提示: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当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等等规定
1、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当遵守下述规定:1
1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 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 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 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5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当遵守下述规定:2
1 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 1 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 1 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 3m
2 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业训练的专人护送
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3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m/s
4 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5 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通过巷道口、弯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存放或视线有障碍的地点时都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