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时段运转安全操作章程根据《交通法》及国发 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综合治理”,确保运转安全,特制订特别时段运转安全操作章程1. 凌晨 2---5 点以前未到达目的地的车辆必须就近寻找安全地点停车休息。或进行接驳运输。2. 晚上 10:00 至次日 6:00 禁止任何运营客车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运转。3. 会车:首先应选择安全的地点会车,并在 150 米以外开启近光灯,做到礼让三先。4. 跟车: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 超车:应选择适合的地段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根据相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灯光。6. 不得在窄桥,岔路口,弯道,行人横道,铁道路口,交通流量较大的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段超车,会车。7. 下坡地段禁止使用空挡滑行。8. 认真观察交通标志,并严格根据限速标志标明速度的 80%运转。9. 严禁超时疲劳驾驶,严格遵守连续驾驶 2 小时休息 20 分钟或更换驾驶员的有关规定。10. 车辆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等特别运输任务是必须积极服从指挥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