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第二条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第三条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第四条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第五条所有临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洁净洁净。第六条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第七条要避开产生非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 分贝,特别设备最高不得超过 110 分贝。第八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临时达不到标准时,应实行特别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第九条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之后方可对外排放。第十条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对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 HSE 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