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了原告云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富、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通过庭审,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供人民法院审判参考。 中心代理意见: 被告没有在 20XX 年 11 月 25 日销售过销售单上的货物,也没有派业务员原告送过货。所以,原告诉称的被查封、罚没的货物不是被告的货物,因而被告不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20XX 年 11 月 25 日,被告没有给原告销售过销售单上的货物,也从来没有派过业务员给原告送货。 原告诉称,被告是在 20XX 年 11 月 25日将将销售单上的货物由业务员送到遂川的。实际上,被告是在 20XX 年 11 月 26 日才将销售单上的货物销售出去。并且,被告没有自己的业务员,不可能派人也从来没有派人给原告送过货物。 第一、被告销售单上的货物是 20XX 年11 月 26 日在长沙高桥大市场卖出的,不是20XX 年 11 月 25 日卖出的; 目前,关于销售单上货物销售出去的时间,原告讲是 11 月 25 日、被告讲的 11月 26 日,原告证人讲是 11 月 27 日。 1、证据表明,销售单上的货物只能在20XX 年 11 月 26 日。在原告提供的货物销售单中,有一张销售单开出的时间是 11 月26 日。很显然,11 月 26 日才开出的销售单上的货物,不可能在 11 月 25 日卖出。 2、原告证人证明货物是 20XX 年 11 月27 日由被告送给原告的,不能采信; 首先、两位证人是原告的职工,为原告做伪证很有可能。因为证人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人为了自己能够在原告处工作,很有可能做伪证。 其次、两证人的在法庭上的证词相互矛盾。关于货物是 27 日什么时候送到遂川的,他们的回答不一致。男证人说是上午女证人说是下午。问到是谁到被告处联系买卖货物的,男证人回答是他和女证人两人,女证人回答是她自己一人。 基于证人和原告的关系以及证人做证的前后矛盾和证词的不稳定性,法院不应该采信证人的证言。 其三、假定 20XX 年 11 月 27 日原告收到了被查封、罚没的货物是真实的,恰好也证明原告被查封、罚没的货物不是被告的。因为被告的货物是 20XX 年 11 月 26 日白天销售出去的,按照时间的推断,假定货物真是原告的,货物也应当是在当天夜间送到原告处的。如果是 11 月 27 日早上发出的,当日上午是不可能到达原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