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葫芦安全操作法律规范1、开车前应当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源部分和防护部分是否完好。2、起吊时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应当立即停车。3、当行车吊装至限位时速度要缓慢,严禁用倒车制动,严禁用限位代替停车。4、工作停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运转中或下放吊物时应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赿过,吊动物件时离地不能过高。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才能升高吊运,严禁同时操作两个方向吊运。6、行车吊运必须做到“十不吊” ⑴、超过额定负荷的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的不吊; ⑶、钢丝绳不合格、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吊; ⑷、停车吊挂材料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⑸、设备带病或负荷强烈抖动的不吊; ⑹、歪拉斜吊、锐角、刃角不垫好的不吊; ⑺、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堆放物的不吊; ⑻、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品不吊; ⑼、不知负荷的不吊; ⑽、吊物重心过偏的不吊。7、严禁在同垮车间内同垮柱之中停留两台行车。8、吊运大件、弯曲板材,严禁通过单绳升高方式,应采纳两台行车抬运。9、车箱式行车必须听从地面指挥人员指挥,地面指挥人员必须要使用哨子指挥行车吊运。10、在操作行车按扭时严禁戴手套。11、起吊前应检查起吊工具是否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