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安全管理制度本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一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电动葫芦
使用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电动葫芦
投入使用之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到区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登记
应当建立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述内容:1)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
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纪录
3)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记录
5)运转保障和事故记录
应对电动葫芦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
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快速进行处理
根据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考核合格的证书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章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当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注:起重机小于 1 吨的电动葫芦,根据 3
8 条款执行
山东博世磨具 XXXX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