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 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仲的好人好事和做出突出贡献者,惩处“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人,制订本项规定。2.0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车间及员工违反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制度。3.0 奖励:3.1 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3.2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或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者;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安全隐患,避开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者;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我司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3.3、下列人员给予重奖;3.3.1 避开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开 1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 500—1250 元物质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3.3.2 多次避开伤亡事故或避开 5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 200—250 元物质奖励,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3.3.3 避开一次重伤事故或避开 1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给予 50—250 元奖励。3.3.4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制造者,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3.3.5 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安全奖。4.0 惩处:4.1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经查出后,追回资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从严处理。4.2 对于“三违”行为责任人,应给予批判教育,并可视情节处以10—250 元罚款,态度蛮横或拒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4.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4.4 不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如安全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等等),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车间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处以 50—250 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