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反风管理制度矿井反风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检验反风设施的可靠性,锻炼队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对矿井反风规定如下:矿井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2)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必须能在 0 分钟内实现巷道风流方向的改变。(3)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 40%。2、对采煤工作面局部反风要求如下:采煤工作面必须具备局部反风条件,反风设施应至少每季检查1 次,当工作面进风巷发火或其它事故时,必须能快速实现局部反风;(2)采煤工作面实现反风后,风量不低于正常风量的 60%;3、当矿井主副井周围,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包括井底车场的主要硐室)和井底车场相通的各翼运输大巷发生火灾时,必须实现全矿反风。4、反风演习期间,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5、反风演习时,应重点监视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变化,防止因矿井配风量的变化,气体涌出造成通风瓦斯事故。6、灾害时期,要有防止风流逆转的措施。7、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及时做好通风系统的调整及排查工作,对通风设施要进行 1 次全面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