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维修钳工操作章程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矿井维修钳工(以下简称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 2 条 维修工必须熟知自己的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完好标准、检测、修理工艺和检测、修理质量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液压基础知识,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配合关系
第 3 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进行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材料、备件,确保合格
第 4 条 维修工在进行维修工作时,一般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与司机配合好
第 5 条 在距检测、修理地点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 1
5 时,停止一切作业,并切断电源
第 6 条 在倾角大于 15°的地点检测、修理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
二、作业前的准备第 7 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
处理故障时,要确认故障的部位和性质
第 8 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阻碍工作的杂物;支护顶板,尤其是需吊挂起重设备的支撑物应牢固,检查周围无其他不安全因素
如有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工作
第 9 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或周围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三、检测、修理作业第 10 条 检测、修理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当注意:1
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润滑系统中的油路应畅通、不漏油;油质清洁,油量应当符合规定
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齐全、可靠
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不超限,运转正常
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液压系统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