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抢救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山抢救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第 2 条 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第 3 条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第 4 条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第 5 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第 6 条负责辅助抢救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第 7 条协助矿井搞好员工抢救知识的教育。二、责任追究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大队主要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 8 条接到事故召请未能及时出动,贻误战机造成事故扩大的;第 9 条在处理事故时,决策失误、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第 10 条在从事安全技术性工作时,抢救队没有严格执行技术措施和行动计划,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