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抢救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山抢救大队大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权负责,为大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 2 条 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第 3 条 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抢救活动。第 4 条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抢救工作;(2)必要时亲自带领抢救队下井进行矿山抢救工作;(3)参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抢救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4)掌握矿山抢救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抢救任务的完成;二、责任追究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大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 5 条 因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第 6 条 因玩忽职守,贻误战机,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第 7 条 因失职、失误,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第 8 条 因工作失职,引发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