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1. 引言为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法律规范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监管,制定本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3. 安全标志的种类3.1 检验合格标志经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核发的合格证明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制造单位名称、检验报告编号、日期等。3.2 注册商标标志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商标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商标图案、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号、品牌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等。3.3 标准证明标志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使用的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等。3.4 质量保证标志制定质量保证文件并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的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名称等。4. 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4.1 合理标志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标志内容应真实、准确。标志应该在产品出厂前加盖,不得随意涂改、更换或使用伪造标志。4.2 明显标志应该在产品显著地方加盖,一般应在包装上加盖。标志应能清楚表达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特点。4.3 持久标志应该具有较强的耐久性,防止在使用过程中标志失效或脱落。5. 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5.1 生产单位的职责生产单位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标志类型并根据相应规定加盖标志。生产单位应对标志盖加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不少漏加、加错或标志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出现。5.2 销售单位的职责销售单位应当仔细审查生产单位所加盖的标志是否真实准确,并严禁销售过期或标志失效的产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5.3 主管部门的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标志识别技术和监管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4 监督检查的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验、抽查;• 集中开展治理恶劣商贩行为。6.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使用虚假标志、伪造标志、过期标志或标志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监督、处理,取缔生产、销售产品,并追究相应责任。7. 总结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不合格、伪造、假冒产品的流入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加快行业进展,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