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职责(崔木煤矿)矿长安全职责(崔木煤矿)一、仔细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纳多种形式向广阔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贯教育,使每个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本矿安全生产负责。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行使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在制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议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作为制定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四、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改善井下员工的作业环境,减少劳动强度,增加效益,提高全员的经济收入。五、常常深化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决策定案,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处理解决。对无故拖延、不快速进行处理者要从严处理。六、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七、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做到常常检查,定期考核。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以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的进展,实现高产高效。九、仔细组织矿井安全装备和安技工程,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十、常常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落实技建安全装备项目,按期投入使用。十一、凡因规章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检查不力,管理松懈等原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矿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