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为法律规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第二条 涉及的主体及其职责1.社会保险相关主体:•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规划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核定、发放等工作实行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2.住房公积金相关主体:•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当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划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工作实行管理并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监督。第三条 社会保险管理第一款 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第二款 社会保险缴费企业及个人应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第三款 社会保险享受企业及个人依据当地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一款 缴存公积金的对象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应依据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款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设立相应的公积金账户。第三款 公积金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六条 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七条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其他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