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和责任 ——兼评《科技伦理——联系科学和价值》近日读了几篇文章[1][2][3],发现“科技伦理”成了热门话题,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科学家的责任问题
但是细读这些文章,又感到“责任”或“伦理责任”的说法还很模糊,容易流于“伟大的空话”
本文就是想弄弄清楚,面临“责任”,科学家或工程师到底该怎么办,或者说“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被履行
一、“科技伦理”的清楚化“科技伦理”的说法是模糊不清的,似乎包括了从科学到技术的所有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但实际上各个不同方面的伦理考虑是完全不同的
对此方舟子有一个非常清楚的界定,即“科学无禁区,讨论有纪律,应用有禁忌”
其中的“讨论有纪律”是对科学家而言的,例如不得伪造数据、不得抄袭剽窃和人体实验的知情同意原则等,属于科学家的职业道德
而“应用有禁忌”则主要是应用者的职业道德,例如医生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工程师不得违反设计法律规范等
关于这些职业道德,通常没有什么意见分歧,而且当事人总是比哲学家或伦理学家要清楚
限于知识结构,伦理学家或哲学家不可能对工程设计法律规范或是运行安全规程提出比工程师更高超的意见;只有工程师才知道自己的设计出现什么错误要承担刑事责任
真正的分歧出在“科学无禁区”,即科学讨论什么不讨论什么是否存在伦理学问题,科学家对于科学的“后果”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对“责任”这个概念本身进行深化的分析
二、不同等级的责任我们听说过“责任重于泰山”的说法,但实际上责任是“或重于泰山,或轻如鸿毛”的
例如我们常说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是假如“天下”真的“亡”了,我们也不可能揪出任何一个或全体“匹夫”来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匹夫”之“责”就是个轻如鸿毛的虚责任或软责任
责任的轻重可以用承担责任的方法来区分,我们可以大致把责任由轻到重加以排列:道义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