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当中的安全管理规定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项规定。第 2 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 3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 4 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文本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 5 条 承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严格根据施工法律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 6 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第 7 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第 8 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保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第 9 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 10 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2、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当中无法确定的;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第 11 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当中,要遵守下述规定: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