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一、责任范围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章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加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管理制度。2.参加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3.负责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4.负责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5.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资金。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7.组织讨论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8.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协助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考核标准1.未组织分管部门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章程罚款200 元。2.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罚款 200 元。3.年度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或未足额使用罚款 200 元。4.未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罚款 200 元。5.未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未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罚款 200 元。6.未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罚款 200元。7.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不积极,事故调查配合不积极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