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1)一、预缴1、2010年9月31日前,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
5%,其他项目为1
5%;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2、2010年10月1日后,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清算要点主要规定清算单位(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条件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其他情况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将开发的部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