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江校学【2014】10号)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级奖学金、地方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市政府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评审依据教育部、地方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校长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异,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3.在相关理论研究或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4.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者;5.在社会公益、自主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
(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
第五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一)评审条件:1.当学年必须被评为一等奖学金;2.学生德育测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3.平均绩点居于本专业前10%;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以上等级
(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经认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二)评审名额: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