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 1 3*****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 7*******。涉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擅自运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 1 1 元发票、8193 余元钞票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月 26 日,郑**运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擅自带走“政法委” 所有账单及 1 32 38 元发票、“法学会”旳所有账单及 97 3元发票;2 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擅自运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 8193 余元账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旳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运用职务和工作上旳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祈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备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3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