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