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道吹扫置换安全技术规定第一条 凡存放过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在检测、修理或动火前,必须排尽物料,吹扫、置换洁净,分析合格
第二条 置换前须制定吹扫、置换方案,必要时应画出吹扫流程图,防止遗漏,杜绝死角
与生产、贮存设备连接处,除关死阀门外,必须堵严盲板,挂上标志,隔绝物料来源
第三条 排放燃爆、有毒、有害物料的要求:1、低沸点易燃液体(如液化石油气、正戊烷)及可燃气体,应尽量排入火炬管网,不得已在高点排空时,应缓慢进行
30米内禁止检测、修理及动火
并注意风向,防止吹入明火生产区
2、严禁排向地面、雨排及化污井内
3、HF、H 2 SO 4 、NaOH、KOH等酸、碱液体,必须排入中和池
4、热油必须冷却后才能排出系统,放入干燥的容器内
5、如用胶管排泄物料,应实行防静电措施
6、放射性物质应用铅罐移出,存放于安全地区,加铅板封蔽
第四条 在设备外部检测、修理、动火时,设备的置换要求:1、氢气系统应用氮气置换洁净
2、烃类系统,应用蒸汽吹扫,必要时应加水通蒸汽煮及冲洗,冲洗残液应放入化污井内
应当注意,有沉积物存在时要加强吹扫蒸洗,或实行可靠措施后另行人工清理,直到洁净为止
吹扫结束,应打开低点导淋,进行全面检查
3、有HF的设备管道,不宜直接用水、蒸气冲洗吹扫,应用氮气置换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条 在设备外部检测、修理、动火,须检测的项目:1、设备内部气体取样分析:含氢<0
5%(体积)含有机物<0
2%(体积)有机物加氢<0
2%(体积)2、环境测爆合格
必要时应分析环境有毒物质,含量应当符合工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 若需进入设备内作业,则经氮气、蒸汽吹扫合格的设备管道,还必须通入空气再行置换
除做设备内部的可燃物分析外,还须分析含氧气量在 20-21%,分析有害物质符合工业卫生标准
需要时应做连续分析
作业过程当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必要时加强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