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登记制度1 设备缺陷分类⑴ 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连续安全运转,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安排临时或事故抢修)或实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⑵ 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重大,但设备仍可维持短期运转
此类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对该设备进行严密监视
⑶ 一般缺陷:指缺陷范围较小,对近期安全经济运转影响不大,较容易解决,列入日常检测修理计划进行处理
2 管理程序⑴ 凡运转人员发现的缺陷,及时设法消除,消除后,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
⑵ 凡运转人员发现的,若无法消除时立即进行上报,同时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本上
⑶ 在消除缺陷时假如需要进行生产调整,及时向车间、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⑷ 记录中应注明缺陷的设备名称、部位写清楚,并写明时间,班次和发现人
⑸ 运转人员应当定期巡检,了解设备情况,主动消除缺陷
检查出的缺陷上,并将查出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登记本》
⑹ 缺陷消除后,应记录消除时间、检查验收人,在缺陷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⑺ 设备缺陷处理原则:基本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⑻ 消除缺陷时,运转人员要主动与检测修理人员配合,制造条件,严禁扯皮
⑼ 缺陷消除后,应当由班长和有关运转人员进行检查和验收(包括卫生情况),认可后,班长在检测修理工作票上签字
签字确认后如再发现有遗留问题,由运转人员负责
⑽ 在运转中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而未能得到处理的设备缺陷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发现缺陷后未能及时汇报、记录,要追究责任,严肃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