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的控制和管理1、目的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保证安全有序生产。2、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1)购置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制造)许可证,方可购置。(2)购置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施工机械,必须要有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3)采购二手机械设备时必须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进行全面鉴定,确认合格方可购买,并且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的交接手续。(4)项目部、各施工协作队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3、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采购中、小型设备时先打报告,经公司设备部及主管经理经批准后方可采购,采购大型设备必须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设备科报总经理审核,经探讨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4、已经采购的设备,凡经本市专业建设机械机构检测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