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证安全有序生产,消除设备安全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 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安全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 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 1 到 2次,设管部每月 2 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如雷电、汛期、风暴等)安排临时性设备检查,对某些特别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设管部
(三)设备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员工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和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相结合
对某些重大安全隐患,车间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可报设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七条 设备隐患治理 (一)车间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登记造册,并按轻重缓急及时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二)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前由设管部会同生产、安全等部门制定监护措施,广泛发动员工群众,实行群管、专管相结合,随时掌握隐患的进展情况,对不可控制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