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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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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能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判。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判。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之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判。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判。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排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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