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第1页共2页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