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一、责任范围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对分管范围以内安全、生产、质量全权负责,并对矿长负责。2.保证和监督安技措专项费用的根据计划落实,确保安全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3.监督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确保矿井生产设备、车间厂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4.监督合理地使用成本费用中的电力、通风、排水、灭火、防尘、巷道维修等项目开支,保证安全有序生产。支持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并仔细做好矿长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5.负责全矿三防资金使用、防毒用具和设施、井上下消防专用资金的管理。主持分管业务部门讨论解决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改善措施,并保证实施,同时将实施情况向总经理报告。6.对分管范围以内的违章、违纪人员和事故责任人,会同安监处长进行追查处理。7.负责做好安全奖惩工作。8.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二、考核标准1.未组织分管部门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章程罚款 200 元。2.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罚款 200 元。3.年度安全费用未足额提取,或未足额使用罚款 200 元。4.未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罚款 200 元。5.未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未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罚款 200 元。6.未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