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 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备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备“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部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
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当执行机调人随的有关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件》方具备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备操作权力
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章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必须严格根据操作章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依据国际 GB6061 起重机安全规程和相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