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1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 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确定为 Q—1、Q—2 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 G—1、G—2 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损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损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 5m/s 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2 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述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当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得进行检测、修理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考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示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 Q—1、Q—2 级,G—1、G—2 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测、修理、更改操作章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相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得进行。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4 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5 轧钢厂应制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