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性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七条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九条公司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十条公司名称: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公司英文名称:JILINPROVINCETRUSTCO.,LTD.(简称:JPTC)公司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6641Y第十一条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邮政编码:130022电话:传真:第三章经营宗旨与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委托人、受益人及其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第十三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放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经营规则第十四条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第十五条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