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性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在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