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转管理制度运转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内容:1、运转系统,运转方式及操作记事;2、设备缺陷,异常情况及其注意事项;3、设备检测、修理、试验及工作票;4、工具、备品、钥匙、记录及现场运转资料;5、上级命令指示。 二、交接班注意事项:1、交接班应在双方情况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办好交接班手续,准点签字交接。由交班者先签字,接班者后签字;2、交班时若遇设备异常,事故或重大操作,待处理或操作结束后方可以交接,如交接班人员有争议,由交接班双方班长协商,协商不成有双方专业主管协调裁决,并经接班值长同意后方可交接。个别岗位未接班,交接人员应服从接班值长的统一指挥,该岗位接班人员应在交班人员的要求和指挥下进行操作;3、交班前 30 分钟由交班者做好交班的一切准备工作;4、交班后由交班班长组织召开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5、一般情况下交班前 30 分钟和接班后 15 分钟不进行操作;6、涉及指标考核的表记,如: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补水量等应在交接班整点前 10 分钟由接班人抄录,交班人监护。表记抄录错误,抄表和监护人各扣 50 元。7、下述情况之一者禁止交接班: ⑴、当班操作或事故处理,未结束; ⑵、交接记录不清,表纸不齐; ⑶、接班人酗酒,精神不正常; ⑷、工具不全且无记录。设备、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 三、在下述情况下可由各值长协商交接班。发生争议由站长负责裁决∶1、机炉在启动(含滑升)过程当中的交接班; ⑴、汽轮机未冲动,按正常交接班时间进行; ⑵、汽轮机已冲动全速后,符合空载运转工况; ⑶、汽轮机、电气、锅炉做重大试验已结束,可以分别交班; ⑷、锅炉、汽轮机单元启动,锅炉虽已启动,但汽轮机不在冲动时; ⑸、汽轮发电机具备并列条件,等待并列正常后交班;2、机炉正在停用(含滑停)过程当中的交接班: ⑴、锅炉、汽机单元滑停,只要发电机未解列,符合滑停工况,可以按正常交接班时间进行; ⑵、发电机解列操作已结束; ⑶、汽轮机停转投入盘车后; ⑷、锅炉停炉操作已结束,符合停用工况; ⑸、机炉滑停,发电机有功负荷到零。机、炉、电停用操作结束,方可交班。3、系统启、停操作,符合当时运转工况要求;4、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专业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交接班时,值长及该专业人员留下处理,接班人员协助,由接班值长统一指挥,交班值长协助,此时,该专业发生事故由交班者负责。 五、交接班后,交班值长召开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评价班员工作情况,进行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