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实践思考商业贿赂,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同时又因其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即公平竞争带来危害而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般而论,商业贿赂,是指通过支付、收受正常的交易费用之外的钱、物和服务,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商业贿赂在中外法律中都有表述
美国《海外反贿赂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不同表述虽有差异,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在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明确为违法行为
该法第八条前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但是,该法并未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的定义
1996年,国家工商局为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定了配套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并以局长令的行政规章形式向社会公布
在该《暂行规定》中,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至此,商业贿赂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正式法律概念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制定颁布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颁布,不仅使商业贿赂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正式法律概念,而且迄今为止它仍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仅有的行政规章,对指导工商机关查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