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机井下检测、修理工操作章程一、一般规定第 l 条 检测、修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经过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之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 2 条 检测、修理工作必须按设计要求及部颁检测、修理质量标准进行,保证正常的检测、修理时间
第 3 条 牵引部的液压系统不得在井下进行检测、修理,如特别情况需在井下检测、修理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矿机电总工程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 4 条 检测、修理地点必须安全宽敞,进风侧应避开污染性作业
第 5 条 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 6 条 检测、修理工作(含周检、月检)必须要有检测、修理计划,并有检测、修理记录
第 7 条 当检测、修理现场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 1
5%时,停止一切作业,切断电源
二、检测、修理前的准备 第 8 条 检测、修理人员应配齐需用的工具、仪器、仪表、绸布、海棉、棕刷、清洗油等用品,当日检测、修理所需要的材料、备件的数量要充足
第 9 条 检测、修理负责人应向全体检测、修理人员讲清检测、修理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 10 条 检测、修理前要将采煤机及相关设备停电、闭锁
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人员进行联系
第 11 条 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第 12 条 检测、修理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篷、检测、修理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第 13 条 检测、修理前除原有装置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三、操作第 14 条 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测、修理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检测、修理
第 15 条 需进行起吊工作时,非综采面应另设起重架,不准利用支护梁、柱进行起吊
起重工具及连接环、销必须合格,安全性能可靠,连接必须牢固
第 16 条 拆装时,重要部位、加工表面应使用铜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