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管理的特别要求1.锅炉的概念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相关法规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1]8 号)。(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3]356号)。(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6]276 号)。3.锅炉及主要附件定期检验要求(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 1 次运转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 1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 1 次水压检验。(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① 移装或停止运转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转时。②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③ 发生重大事故后。④ 根据锅炉运转情况,对设备情况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