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直流设备事故1 蓄电池组的运转管理和维护1.1 浮充电运转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别规定外,宜采纳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1.2 浮充电运转的蓄电池组,应当严格监视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 30℃,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缩短运转寿命。2 定期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容量2.1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 1 次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 3 年进行 1 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转在 6 年以上的蓄电池组,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2.2 对经过核对性放电试验不能满足要求的蓄电池组,应安排技改资金进行更换。3 直流系统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转3.1 新扩建或改造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 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 1%的技术要求。运转中的充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逐步更换。3.2 应当定期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4 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4.1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防止越级熔断。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 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4.2 为了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 3~4 级级差。5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5.1 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纳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纳环状供电方式。5.2 改变直流系统运转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要严格执行现场规程的有关规定。5.3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转和改变运转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5.4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测、修理结束恢复运转时,应该先合沟通侧开关,再合直流负荷开关。6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纳阻燃型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开与沟通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各电缆孔洞应封闭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