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规定1.目的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管理辖区内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范围适用于商务楼及小区项目防火工作。3.职责3.1 管理处经理对管辖区内消防工作全权负责。3.2 保安负责人负责消防、实施演习、检查、整改工作。3.3 工程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4.管理规定4.1 防火基本原则4.1.1 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楼盘的经理是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定期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4.1.2 坚决贯彻执行《上海市消防条例》禁止在管辖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4.1.3 加强宣贯教育,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之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演习。4.1.4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和设备。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2 消防安全工作4.2.1 管理处保安负责人或消防专员每月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发现问题由保安负责人或消防专员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4.2.2 定期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4.2.3 对各类机房、消防通道、商户厨房等定期进行检查。4.2.4 保安负责人每年制定《消防演习计划》,并至少每年组织 1次消防演习。4.3 动火安全管理4.3.1 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上报消防局审批,特别情况下,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4.3.2 动火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操作证书。4.3.3 装修区域或单元内动火,需要至相关部门申办《动火许可证》。4.3.4 获管理处经批准后,持《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动火,同时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实行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且管理处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即清查现场。4.3.5 在经批准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前后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标准。4.3.5.1 动火前“八不”a ㄘ防火设备不落实不动火b ㄘ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c ㄘ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d ㄘ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洁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e ㄘ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f ㄘ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g ㄘ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