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功能界别在 1997 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 年共有 28 个。根据 2004 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 19 万2374 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 50 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自己行业的成员。除了自己行业之外,符合资格人士也能够选出选举委员会中雇主联合会、乡议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够在两个界别中分别投票。 前港督彭定康在 1992 年进行的政制改革中,提出在 1995 年立法会选举中新增 9 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方案”,并更改功能组别选举方法、法团选票改为个人选票;最后功能组别符合选民资格增加至 270 万人,实际登记人数 115 万人(见 2003 年美国人权报告第三节、香港政策研究所报告 PDF 第43 页)。彭定康 的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为钻《基本法》漏洞,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鲁平 在 1993 年 3 月公开骂他是“千古罪人”。 香港选举制度 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香港选举制度中的间选团体。现时选举委员会共有 800 名成员,分别代表香港社会中的 38 个“界别分组”。其中 200 人来自工商、金融界 ,200 人来自专业界,200 人来自劳工 、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 200 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各个界别分组成员,由上段所述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选出。 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但由于负责选出第一届立法会其中 10 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办法在基本法中没有订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进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经北京同意下,设立了一个有 100 名成员,由大部分直选产生的区议员互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并于 1995 年选出立法局 10 个议席。至 1996 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 决定“另起炉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成员共有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