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作业指导书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驾驶员安全作业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驾驶员安全作业。2 安全操作要点2.1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检查合格,持有牌照,方可行驶。2.2 不准驾驶未修理好的或刹车器失灵的车辆。2.3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过相关部门检审合格,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驶。2.4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上对驾驶员提出的“十三”不准的有关规定。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理念。不违章、不发生交通事故。2.5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常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2.6 出车之前必须做到五检查(即转向、制动、灯光、雨刮、喇叭),经检查正常后方可出车,坚决做到车有故障不出车。行车中不准吸烟、进食和闲谈。2.7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测、修理,不会检测、修理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2.8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开斗气车等)。2.9 车辆在行驶中或中途停车以及回库后要随时查看有否漏油、水、电等,冬季要做好防冻措施。2.10 严禁喝酒后驾驶。2.11 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机件始终处于良好性能和待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