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5]142 号文)中所列物品。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当中,要保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3、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 1 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之后,方可施工。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牌、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测、修理时,在制定的维护、检测、修理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测、修理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立警示牌。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实行下列措施。(1)保持良好的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 1 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隔半年进行 1 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员工公布。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